第十一条 【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
(三)产品尚未产生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条件】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的,合同产品除应当满足自主设计产品的要求外,还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境内现有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在制造工艺或最小线宽上无法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而委托境外制造的;
(二)因境内现有的集成电路封装生产线在封装工艺或封装引出数上无法满足产品封装的要求,而委托境外封装的;
(三)因境内现有的集成电路掩膜制备技术在最小线宽或质量标准上无法满足产品设计的要求,而委托境外制备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境内相关企业不承接加工业务,而委托境外加工的。
第十三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所需提交材料】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已批准的布图登记、鉴定证书、评估文件(指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等。
第十五条 【申请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所需提交材料】申请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立项批文;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证书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申请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