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第七条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设计产品或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提供的服务,下同);
(二)产品已产生销售收入。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设计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自主设计产品包括:
(一)为本企业或者委托方开发或者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芯片、电路、设计软件、数据库、数据、图形带;
(二)利用本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或者委托设计方式取得的设计软件、数据库、数据、图形带生产的芯片、电路。
上述产品应当符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要求,企业拥有产品的版权或者该版权的使用权,能够提供详细的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第九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
(一)为本企业或者委托方制造的芯片、电路;
(二)为本企业或委托方封装的电路;
(三)为本企业或委托方制备的用于集成电路的掩膜;
(四)用于集成电路的各类半导体单晶、圆片、外延片;
(五)用于集成电路的其他产品,如光刻胶、高纯气体、特种气体、金属互连合金材料、封装塑封料、浆料、引线金属丝、引线框架、封装底座、封装模具、集成电路卡模块条带等;
(六)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如硅片工艺加工设备、封装设备、测试与老化设备、分析设备、半导体材料生长设备、硅圆片切磨抛设备,以及直接用于集成电路生产厂房的设备,如过滤器、纯水装置等;
(七)集成电路测试、分析服务。
第十条 【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
(二)经政府正式批准立项并在本市实施;
(三)技术先进,有市场前景,对引进技术具有消化、吸收、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