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2001年12月28日以沪信息办法〔2001〕368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以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是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 【认定原则】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