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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交宁夏农垦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17所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交宁夏农垦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17所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68号 2006年9月27日)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就宁夏农垦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办17所中小学移交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夏农垦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所中小学(教职工433人,在校学生8189人,资产2384.65万元)、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2所中小学(教职工124人,在校学生2206人,资产 623.36万元)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分别移交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贺兰县、中宁县、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宁夏农垦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17所中小学移交经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及移交企业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从地方教育费中分4年分别补贴石嘴山市政府 122.4万元、青铜峡市政府682.8万元、贺兰县政府204万元、中宁县政府1251.6万元、银川市西夏区政府1136.8万元;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青铜峡市政府移交学校经费795.6万元。
  三、17所学校移交人员方案及名单由所在企业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研究提出,充分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后予以公示;接收市县政府按照核定编制和规定条件,对企业提出的移交人员身份、资格逐一审定后予以接收。因编制限制而不能移交的人员由企业负责妥善安置,并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四、17所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后,移交教职工的工资(含各种津补贴)、福利2006年10月31日前由原企业负责,2006年11月1日后由当地政府负责。
  五、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原来以工人身份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人身份即转为事业单位教师身份,工资(含各种津补贴)、福利待遇等均按地方中小学同级同类人员标准套改,退休后按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标准发放退休费。
  六、交接双方对移交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等纪律,任何一方不得附加移交政策以外的其它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移交工作,否则由此而引发的问题由责任方负责,并严肃追究其责任。要切实做到学校平稳移交、资产完整划转、档案资料齐全、工作秩序良好,确保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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