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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使决策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的意愿。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建立跟踪与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制度,各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及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下级政府要及时将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要及时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领导,重视解决行政争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学习研究政策法规,制定解决办法,积极稳妥地化解行政争议。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自治区编办要会同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11月底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正常工作经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作为行风评议和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各单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形成激励机制。
  四、全面排查,认真解决。各级党政组织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深入排查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行政争议,特别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上学、看病、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建设管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牢牢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行政纠纷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已经出现矛盾纠纷或苗头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一件一件地予以解决。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群众的思想疑虑,努力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执行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要认真做好应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工作,完善预案,确保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要加大清理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在11月底前全部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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