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
(宁党办[2006]43号 2006年9月2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
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 (中办厅字 [2006]5号)要求,严肃纪律,确保我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 (以下简称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政治纪律。改革和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上来,确保把改革和规范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政治和组织优势,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我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稳定,确保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厅字[2006]5号文件规定,进一步严肃工资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福利政策。不得自行突破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不得自行更改国家政策,擅自提高工资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列入改革的实施范围。二是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不得通过违规高定机构规格、增设内部机构等方式变相增加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及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