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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任意压低、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定额、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按照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和谐、双赢的劳资关系,用民主的办法,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努力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通过捐资助学、医疗互助、职业介绍、小额借款、再就业帮扶和特困救助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对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要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资金保障。支持工会开展各类职工互济互助活动和实施“工字号”创业示范工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全面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依法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把工会组建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党建工作的目标考核。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强党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对已建立党组织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具备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同步筹建。有关部门在审查或批准企业合同、企业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要将依法组建工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督促和检查。在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中,要保证工会组织的独立设置,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和企业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及其机构的现象。对于已经撤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切实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从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实际出发,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 (社区)工会为依托,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建筑、交通运输、餐饮、商贸等产业行业的分散流动的职工群众和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阻挠组建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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