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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4.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管,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履行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厅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组织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统筹全区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6.各市、县(区)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抓好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大部署的落实,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7.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过协商,协管方也可以承担主管方委托的部分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三、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对象和要求,确保培训时间
  9.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全体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保障每位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要对全体干部的教育培训作出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
  10.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干部参加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 (聘)用的初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11.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内,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干部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前,应当参加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包括在下一级职位任期5年内参加的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脱产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时间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3个月以上的培训时间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在5年内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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