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电信设施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的安全是保证通信畅通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区电信用户快速增加,电信业务持续增长,农村、山区通信条件逐步改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发生,不仅给通信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影响了通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为加强全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信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电信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电信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危害通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信设施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电信生产安全管理和电信设施的巡视、维护、保护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电信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电信有限公司、宁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中国网通宁夏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电信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电信设施保护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电信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指导,做好本地区的电信设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城市拆迁、道路改造、公路建设过程中,加强与通信企业的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电信设施保护措施。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协作机制,由各市公安部门牵头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大电信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