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服务业发展
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的试点单位,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
5、对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
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服务业(限制行业除外)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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