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以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4、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5、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4、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再延长2年期限。
5、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6、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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