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积极支持代理业发展
1、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
1、对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景点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积极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
1、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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