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2001年11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其他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有独立域名的个人网站,应当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获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三、新申请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并联审批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盖章确认;凭市通管局确认后的申报单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手续;再凭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四、获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右下角标明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编号以及市通管局的标志和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标志和切断标志的链接路由。
五、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服务范围。
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6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