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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为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三十条 【变更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技术方案等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向市通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检材料】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市通管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半年1次向市通管局上报服务质量的规定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部证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市通管局报送在上海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上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客观。
  第三十二条 【年检内容】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年检结果】市通管局对部证公司在上海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 【限期整改】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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