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业务经营权转移变更的,应由经营权转移单位和经营权接受公司(下简称“新公司”)递交如下材料:
1.经营权转移公司和经营权接受公司关于业务经营权转移的申请报告;
2.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3.新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新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5.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6.经营权转移公司和经营权接受公司关于做好业务经营权转移工作的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向用户提供延续服务的保障,用户的善后处理,相关设备、电路、设施等的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等;
7.网络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的变更内容;
8.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新公司章的诺书,如依法经营电信业务、递交材料真实、资金保障、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9.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变更】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市通管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
(二)公司关于变更相关内容的决定文件;
(三)公司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终止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通管局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市通管局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销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市通管局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经查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通管局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行政通告】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电信业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