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市通管局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市通管局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接入原则】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所使用的电信设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的管理规定,入网的电信设备应获得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届满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通管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关于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业务经营总结报告;
(四)业务发展规划;
(五)市通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通管局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体变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通管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变更的,应递交如下材料:
1.有关变更的申请报告;
2.公司作出该决定的证明文件;
3.覆盖范围发生变化后的网络及技术方案。
(二)申请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应递交如下材料:
1.有关变更的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变更决定的文件;
3.新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股东的章程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网络、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的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