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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六条 【持证登记】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频率申请】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覆盖范围包括上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下称“部证公司”),应当在上海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在上海地区设立非全资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部证公司,应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在子公司中的股权不得少于51%。
  第十九条 【备案材料】在上海地区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证公司,应到市通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本市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部证单位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如网络与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收费方式、经营策略、业务规划、资费、企业服务标准等;
  (五)如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还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司章的承诺书,如依法经营、递交材料真实、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市通管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上海地区经营电信业务。
  上述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市通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业务开展】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确认书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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