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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申请者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60日内,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市通管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受理】经市通管局授权的受理部门(简称“受理机构”)代表市通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核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申请材料补齐后,受理机构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审查批准】市通管局在进行审查工作中,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评审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并在评审合格或通过的基础上,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上海地区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事项】经营许可证之特别规定事项(附件三)由市通管局根据针对不同电信业务、不同经营单位和不同时期,提出特别规定事项,由市通管局局长和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公司代表分别签名认可。
  第十二条 【许可证事项】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由市通管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许可证申领】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四条 【材料真实】市通管局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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