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通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服务指标的统计及上报、预收费经营模式及其保障、企业内部服务质量标准、格式化合同范本等;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章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依法经营电信业务、递交材料真实、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二)市通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申请经营无线电电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如果不能在1年内开展业务的,还需书面递交未能开展业务的正当理由。
第八条 【前置审核】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批准文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