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管局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8月28日 上海市通管局)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规范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是上海市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海地区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备案、发证及管理。
第三条 【审批原则】市通管局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管理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家(社会)利益、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电信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环境保护;
(五)市场容量及竞争情况;
(六)有利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已经获得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经营活动遵法、合规;
(八)没有不接受市通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 【适用对象】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的,适用本细则。
申请《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未列出业务的批复文件的,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市通管局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在上海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