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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调整贵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城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云岩区人民政府、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乌当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委托,并负责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按照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与各区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总结推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模式;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各区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编制区域内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条 辖区内有城中村的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城中村改造的办事机构,配合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本辖区内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前期改造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拟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情况;

  (二)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时序安排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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