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中村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其子女教育享受所在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纳入城区教育部门公共教育范围。
(二)城中村农民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享受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城中村改造后原居住农民子女就读职高、技校、中专、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由各区按不同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九章 村改居政策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后,经村民会议通过,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撤销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社区构成要素,在原村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建立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机构和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和办理。撤村建居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主体和原村委会应为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开办经费。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时,城中村区域的街道路名按规划先行命名,以保证改制后的居民能顺利办理户口及身份证。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城市居民“非农”户籍手续。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村级集体资产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 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农民从“农转非”之日起,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四十七条 调整市政设施建设体制。撤村建居后,原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环卫、绿化、供水、供气等,按管理权属划归所在市、区相应部门安排建设和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