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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各区城中村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的发放、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账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后实施。

  (五)与其他社会保障的衔接

  1、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村集体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按规定担。

  2、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农民,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保险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并终止该养老保障关系。

  3、村民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已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平。

  4、参保人员中已办理“农转非”的,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仍然可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和农村其他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产业和就业扶助

  (一)鼓励城中村农村居民以土地或其它资产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或产业经营。参与产业经营的可以享受公有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提供1-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市、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城中村农民提供就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办理求职登记的城中村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按照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兴办企业并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5人及以上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创办项目属微利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六)对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的企业实行奖励。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由各区按每人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长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七)各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城中村农民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享受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子女教育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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