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后,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批准给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和联合改造,用于安置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或联合改造、联合经营、联办企业等形成的资产为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到的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转为国有后,开发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并采用市场化方式由有资质单位独立进行改造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改造地块拆迁量大,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将拆迁量小的地块与拆迁量大的地块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城中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单独改造。
(三)各区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或已有)的投资公司进行改造,区人民政府、乡(镇)或办事处、村委会支持配合。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自行组织改造。政府组织改造包括以区为单位改造或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组织改造。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改造主体。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符合城中村专项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应以建制村或集中成片的村民点为改造单元进行整村或整片改造。根据城中村或村民点不同类型和用地条件,按照"一村一方案",分类改造,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和改造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