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一村一方案”,编制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报市规划局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附有该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改造规划书面意见。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新建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上下水、场地硬化、路灯照明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项目开工手续和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村集体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权为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参照征用集体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原村集体成员未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纳入城市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中村改造需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该土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兴办的二、三产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三条 村集体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以外的剩余房屋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销售。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