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
(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
(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 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前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备案。
第七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合理配套修建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中小学、托幼、社区医疗服务、安全、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必要的村民就业场所。同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要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