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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
  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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