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直接下达总量控制计划,并作为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督促企业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年审和监管工作,以排污许可证方式将污染物削减任务分配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排污单位必须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内。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对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下决心停产整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环保准入标准的要求,从源头把好水污染控制关,对于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坚决严肃查处,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必须停产整改。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增污染。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防范水环境污染事故。各区、市、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等设施的环境隐患进行检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隐患,下达限期整改。对位于环境敏感地区、隐患大的企业和设施,该治理的要治理,该搬迁的要搬迁,该关闭的要关闭。要求污染源企业限期制定并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各个生产工艺环节逐一认真进行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区、市、县政府要在环保应急能力建设上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逐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督。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从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强化环境保护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环保部门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在全市上下形成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氛围,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促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公布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查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增加环境管理透明度,环保规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等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