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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一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清查、内部审计和财务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依法设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坚决杜绝 "账外账"等非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发生。三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记账、算账、报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据力。

  4.依法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上述经营性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审计查证,出具审计报告,并作为进行工商监督管理、纳税申报、申请贷款的有效合法依据。其他有财政预算拨款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逐步试行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5.推行"阳光会计",搞好会计信息公开。各单位要将会计信息纳入"厂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6.推进会计工作电算化。各单位所发生的有关经营收支的活动,应尽快实施电算化管理,改变传统的设置纸质账和手工记账的做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防止人为舞弊行为的发生,并为税务、银行、工商、财政等部门管理网络的建立奠定基础。各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1.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遏制不正当竞争。一是不准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二是不准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三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财物和消费;四是不准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影响垄断业务;五是不准卖牌子、章子和签字;六是不准滥设分支机构;七是不准挂名兼职;八是不准跨所执业;九是不准以个人名义挂牌为他人举办事务所;十是不准诋毁同行和损害同行形象。

  2.积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促进依法经营,诚信执业。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依据相关指标定期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告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委托质量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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