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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开业及变更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程序
  1、持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批准文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并将公章、财务章印模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3、开立银行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
  5、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办理下列手续:
  (1)交纳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各项费用;
  (2)办理加入北京市律师管理网络的相关手续;
  (3)办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1、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名称。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须在做出变更决定并与出租方达成承租意向后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
  审核时须提交申请书及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律师工作管理处对变更内容予以登记备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上述事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上开业、变更事项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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