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审核程序
(一) 初审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原件;
3、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以及三名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初审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15日内完成。
(二) 正式审核
初审合格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接受申请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一份,进行实质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个人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具执业风险准备金的个人存款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6、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
7、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正式审核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
(三)拟核准
对于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发给拟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自接到拟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下列事项,逾期办理,拟核准通知书自行失效。
1、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办理律师调动手续;
2、党员律师办理调转党组织关系;
3、聘任行政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
4、置备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5、服从管理保证书;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考察下列内容:
1.申请人办所的意向、业务发展以及今后设想;
2.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容仪表等。
(六)验收
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应申请验收。由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人员对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辅助人员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正式批准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