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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01]278号)


各律师事务所: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
  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
  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
  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三)开办资金
  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和执业风险准备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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