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3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登记时,登记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3项规定的材料。
(四)新、改、停单位的登记
1、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2、已登记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3、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登记注册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或登陆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nrcc.com.cn),并按要求填写。
(二)登记单位登陆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进入“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登记单位将申请信息提交后,登记注册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单位方可登陆该系统进行登记。
(三)登记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向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登记注册办公室对上报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书面文件。
(四)登记注册办公室对已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及书面文件一并汇总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经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将已登记的单位和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登记编号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登记注册办公室及时通知登记单位重新填报。
(五)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审核合格登记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发放到登记注册办公室,由登记注册办公室发放至登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