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机构
在化学品登记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天津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承办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根据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登记工作。
2007年1月至10月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2007年11月至12月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登记;2008年1月至6月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2008年7月至12月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并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企业登记人员培训
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培训大纲》,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登记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考核,并统一颁发合格证。
五、登记的内容与范围
(一)登记内容
按照《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统称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的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的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上报的材料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注册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