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6]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安全评价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立即组织学习,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做到依法行政。
二、安全评价机构不准以欺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评价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通知》中提出的五条规定。
三、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为企业提供服务。严禁出现出具虚假证明及评价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范围从事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