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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见附件)。

  三、申报登记范围

  申报登记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下7类重大危险源: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具体范围详见《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见附件)。

  四、申报登记内容

  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

  五、申报登记工作任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工作中,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等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燃气管道的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是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至9月底以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报登记方案并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员统一组织培训,依法开展申报登记工作。

  二是实施阶段(2006年10月初至2006年11月底)。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登记范围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数据。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申报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缩小、扩大范围和改变标准。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初至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申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并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进行总结。2007年初,将全市申报登记汇总数据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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