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6〕54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深化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目的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目的是查清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全面贯彻《
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申报登记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