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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
(沪高法[2006]8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了进一步推行执行公开,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精神和最高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建立健全执行告知制度”的要求,现决定在全市法院统一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 (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法院对20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全部执行案件,须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主要内容为:执行案件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执行案件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拟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具体内容可根据案情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二、法院今后拟依职权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案件,应当在裁定下达前或期限届满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拟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原因,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选择项目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上述内容如已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作笔录载明的,可不再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三、执行程序中,法院今后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须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控的形式、日期、期限、数量、价值或处置情况,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并且送达申请执行人。
  上述内容如已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作笔录载明的,可不再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四、案件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要及时跟踪了解受托法院的落实情况及案件受理情况。委托法院应当在知道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
  五、案件被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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