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06]13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铁路运输各基层法院执行庭:
为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统一关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公告变卖的操作,解决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高院执行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院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实施意见》下发后试行一年,期间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附:《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附件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统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进行变卖的具体做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执行法院应自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次日起七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和《上海法治报》或《新民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需变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公告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变卖成交的,可从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
二、变卖公告应写明需变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基本信息、变卖原因、变卖价格、变卖期限、申请应买方式、支付应买价款期限、多人应买时的处理方式及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变卖公告样式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