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除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外,不得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未看到公告为由要求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八、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向债权人送达裁定书或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为保护当事人相关权利,应向债权人送达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并按规定发布公告。
九、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可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如何确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对破产程序终结时间的界定存在分歧,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执行的权利,参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类似权利期间起算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期间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