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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仅涉及私权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事由出现时,债务人申请破产不仅是债务人的权利,也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虽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受理障碍的,相关法院不能仅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为由而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四、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应收境外债权如何追收?

  根据目前企业破产清算实践,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中的境外债权,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形拟定追收方案,并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较大,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债权的可预见性较强,司法程序主张债权成本又低于可收回的债权数额,则可由清算组通过司法程序对外追收债权。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不大,或者债权数额虽大但收回有较大难度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该笔债权。债权出让所获金额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企业停产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亦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劳动合同已到期,应否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不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是,企业因濒临破产而导致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被遣散,故劳动合同终止的实质原因是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或破产而导致,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六、破产程序中,职工持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要求清算组提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职工通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的劳动债权应与其他职工的劳动债权平等对待,不享有优先于其他职工获得清偿的权利。因此,在清算组未就全体职工劳动债权予以清偿的情况下,少数职工持生效裁决要求清算组提前清偿劳动债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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