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从业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三、严格准入,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一)继续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
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
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确定的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统一组织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到生产厂家自行定购烟花爆竹。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指导督促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加强连锁配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安全有序”的原则,改善配送设施条件,方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就近、及时进货,保障节日市场需求。
(三)在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要继续坚持“严格条件、 不批新厂、逐步退出、打击非法”的原则,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特别加强对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经营措施,及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电话,群防群治,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