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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依法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区烟花爆竹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

  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或换发与经营方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从业单位,自治区公安部门将颁发与从业形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公安部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

  (二)自治区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确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各市、县(区)、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和审核工作。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及市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其他县(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管理。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制证工作,对全区各地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者核准、颁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并对持有《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管。《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过期作废。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研究制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合理布点方案,公安部门据此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交由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免费代存。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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