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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各类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各项许可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和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不力。对此,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现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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