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地址的表述。如法人的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应在法律文书中对二者均予以表明,具体行文格式为:“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余表述同“自然人”。

  3、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既委托公民代理,又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先列公民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再列律师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

  (2)数名当事人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的。应在列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再列诉讼代理人情况,表述为“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3)数名当事人既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又分别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应在列完各当事人基本情况后,分别列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况,然后再总列共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即:“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4)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诉讼的,应表述为“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另起一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他人冒充“本人”名义提起诉讼的,裁判文书的首部仍应列“本人”为当事人,而不应列冒名人为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可表述为:“驳回×××(冒名人)以×××(本人)名义提起的诉讼。”

  5、审理过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将立案受理期日、指定管辖、诉讼保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期审理、鉴定程序、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庭期日等程序经过均予表述。

  (三)事实和证据

  1、诉辩部分当事人的表述。在表述原告(被告)×××诉称(辩称)时,不能省略当事人名称,自然人用全名,法人可用简称。

  2、货币的表述。裁判文书中出现单一币种(如币种全部为人民币)的,在首次出现币种数量前应表明“人民币”,此后则无须再特殊表明,在具体数量后加上“元”即可;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币种的,应在不同币种数量前加上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元,美金×××元等。

  3、行文的层次。对于事实比较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表述时按照公文写作规范确定的方法,即“一”、“(一)”、“1”“(1)”的方式表明层次。

  4、争点较多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裁判文书应当连贯表述案件的事实,即使争点较多,事实较复杂,也要尽量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论证和分析,以使判决书保持流畅、规范、严谨的格局。除非为准确表述案件事实,一般不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