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
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6月22日
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第一审裁判文书
(一)案号
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
(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2)户籍地与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对二者均予以表明。具体行文格式为:“户籍地××,现住××”。
(3)地址的表述。如能明确详细地址的,应将所辖市所属区予以表明。具体行文格式为:“××省××市××区×路×号×室”。
2、法人
(1)法人的简称。如系企业法人,简称格式为“商号+公司”,如当事人为“上海市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诚东公司”;如系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可使用约定俗成的称呼,如当事人为“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简称为“市三女中”。
(2)法人简称的加注位置。应在叙述案件审理过程的部分予以注明,具体表述方式为“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