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手续办理的通知
(沪无管局业字[2005]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设台手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无线电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本市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来我局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时,须出示单位代码证书、无线电台(站)信息卡。有关要求如下:
设台单位在办理各类设台、变更等手续时,须出示单位代码证书正本或复印件(见附件1),以及单位无线电台站信息卡;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时,须出示单位代码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单位无线电台站信息卡由我局核发,内含有关管理用的电子信息,并作为网上办理的身份认证。新设台单位在办理各类设台手续时,由我局同时核发单位无线电台站信息卡;已设台单位须到我局台站管理处办理并领取无线电台站信息卡。具体办理时间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的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办理地点:淮海中路1329号云海大厦21楼接待大厅。
另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和规范办事能力,我局将组织无线电管理协理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及本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操作技能、以及业务管理守则等。并通过考试,发给合格证书,逐步实施资质上岗。请各相关单位安排1-2名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单位的无线电应用情况的人员参加无线电管理协理员登记并接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