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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3日以宁政办发[2007]6号转发)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7年-2009年3年内,自治区财政预算共安排资金2亿元,专项用于化解乡镇债务。其中1.6亿元用于财政部门负责化解的乡镇债务的奖励补助,4000万元用于对全区完成年度化解任务的市县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和依据

  (一)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适用于市县当年化解的乡镇所欠的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文体设施建设和其他债务(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核实的2005年7月31日以前的债务,下同)。

  (二)完成年度化解乡镇债务奖励:适用于市县当年完成的自治区教育、交通、水利、民政、计生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乡镇债务化解任务。

  属自治区通过项目安排抵顶化解的或豁免的财政周转金,不享受奖补资金。

  (三)2005年7月31日之后发生的乡镇新债,谁举债,谁偿还,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6]20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意见》确定的债务类型和比例执行。

  (二)年度完成化解乡镇债务奖励:完成当年化解任务目标的市县,按任务目标的化解额度给予5%的奖励;超过任务目标的部分,按超过额度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化解乡镇债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教育、交通、水利、民政、计生和市县财政部门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承担。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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