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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八条 电子公文一般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归档,也可在形成部门保留一段时间后实行批量归档;可以卸载到脱机载体上进行归档,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归档。
  第九条 电子公文形成时应由公文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关的元数据和背景信息,在拟制、流转等过程中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补充,并随同电子公文一并归档。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及其网络系统,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防计算机病毒及防攻击等技术措施,以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涉密的电子公文必须标明相应的密级,并禁止在非涉密网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传输、处理。
  第十条 电子公文形成机关应当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逻辑关联;对已经实行电子签名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需要永久保存的,归档时仍应当附加具有凭证作用的纸质公文,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机关档案部门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应对归档电子公文逐件核查其技术状况,确保归档电子公文无病毒、未压缩、未加密并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存储格式,发现问题及时将其退回形成部门整改;通过脱机载体进行归档的电子公文,档案部门还应对其载体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未磁化、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等。
  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电子公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归档电子公文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按照本机关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并拷贝至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归档电子公文参照DA/T18进行著录,同时按照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和相关标准与规范,补充电子公文特有的著录项目和其他标识,并将结果制成机读目录和纸质目录。
  第十四条 各机关档案部门的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纳入本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并与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相衔接,设置足够容量的存储空间,存放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使归档的电子公文能被有效识别,便于管理和利用。有条件的机关应当把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整合成统一的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
  涉密电子公文载体的保存,应按照不同密级的管理规定,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加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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