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05年12月26日 上海市档案局沪档发〔2005〕220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本市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或处理的,具有公文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是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按规范程序形成的电子公文,按一定要求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归档电子公文,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按一定要求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原则是:遵循电子公文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五条 本市各机关应当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公文管理和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职责,对同级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各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归档前由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档案部门会同文书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根据本机关电子政务的应用情况,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划定,并不断予以补充和完善。归档类目和编号应按照本机关档案分类的结构与层次设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